理大暴動謀突圍逃責 11暴徒判囚最重逾5年

◆2019年11月18日,大批被警方圍困理大的黑暴企圖「突圍」逃走。 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8日,大批被警方圍困理大的黑暴企圖「突圍」逃走。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18日理大暴動案,有暴徒「突圍」逃出理大,在暢運道一帶被捕,涉案的其中11人於案件開審前承認在理大正門外涉案時間較短、牽涉範圍較小的暴動罪,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個至61個月。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理大暴動是本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暴動之一,暴徒向警方射箭、擲汽油彈,形容其為泯滅人性亦不為過。

  11名被告依次為現年25歲的黃貴鴻、24歲莫紫微、19歲明子軒、25歲鄭卓琳、19歲伍秀妮、27歲謝源紹、24歲林玉堃、29歲施朗、25歲梁恭豪、27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他們承認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謝及張分別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暴行泯滅人性 悔意非減刑因素

  謝官判刑時形容,理大案為「極度暴力」、牽動全港,是本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暴動之一。當時,警方被弓箭、汽油彈攻擊,各被告承認理大被封鎖前已進入校園,而「突圍」持續一小時,各被告熟練如軍隊般向警方發起攻擊,故應以理大作背景考慮判刑,而各人有悔意、更生改過等非減刑因素。

  法官認為,被告謝源紹使用無線電為用作安排暴動,而張展銘管有汽油彈,案情嚴重,分別判處56.5個月和61個月監禁。案發時只有15歲的兩名被告,即使年輕也應知道行為錯誤,案情使年齡變得微不足道,勞教中心和教導所都不足以反映罪責,故兩人均被判監48個月。

  案情指,11名被告均是在警方當日封鎖理大前已經進入並繼續留守在理大範圍內的人。包括他們在內的100名「示威者」試圖從暢運道附近理大正門入口逃走,部分人身穿和帶有裝備,在暢運道跑往康泰徑方向,並在暢運道集結,築起傘陣並向警方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等物品。案中11名被告在暢運道以暴動罪被捕,身上被搜出眼罩手套、頭盔、防毒面罩等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