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證人灣區內地出庭作證指引出台 採交叉詢問方式

◆香港當事人和委託律師在廣州中院法官的見證下完成線上授權委託。 香港文匯報廣州傳真
◆香港當事人和委託律師在廣州中院法官的見證下完成線上授權委託。 香港文匯報廣州傳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為推動粵港澳商事司法規則銜接,完善港澳證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法院審理商事糾紛出庭作證的程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月18日發布《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二)》(下稱《指引》),對涉港澳商事糾紛中證人資格認定、作證形式、詢問證人方式等作出18條規定。

  統計顯示,2023年,廣東法院審結一審涉港澳案件13,552件,同比增長1.3%。此次《指引》結合內地民事訴訟證據有關規定,銜接港澳地區民事訴訟規則,首次明確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採用交叉詢問的方式詢問證人,證人出庭作證由過去的「法官主導詢問」模式改為「當事人主導詢問」模式,其目的在於依託證人證言建構待證事實,通過雙方交叉開展主詢問、反詢問、復詢問,以達到辨別證人證言真偽、查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可採在線形式出庭作證

  交叉詢問是由訴訟雙方交叉對證人進行詢問的言詞證據調查方式,在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廣泛運用。

  廣東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鑒於交叉詢問方式對訴訟參與人的專業能力和組織實施有一定要求,《指引》還對交叉詢問方式的適用範圍、詢問前準備、證人出庭順序、提問順序、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認定、審判人員應當詢問的內容等作出了規定,以幫助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比如,《指引》第7條提到,人民法院組織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應當在7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並發送出庭作證申請書副本。第9條亦提到,人民法院組織交叉詢問,依次由申請方進行主詢問,對方進行反詢問,申請方進行復詢問,審判人員可以進行補充詢問。另外,法院可以根據案情變更詢問順序,或者組織對同一證人進行多輪交叉詢問。

  《指引》還明確規定,符合內地法律規定的港澳證人出庭作證條件的,即應認定其具有在人民法院出庭作證的證人資格。內地法院可以通知港澳證人出庭作證,也可以請求港澳法院協助提取、調取港澳證人證言,港澳證人也可採用在線形式出庭作證。

  港專家:推動灣區司法規則銜接

  對於《指引》的出台,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林峰表示,證據規則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此舉創新優化了證人資格審查程序和證人出庭作證方式等多項機制,對進一步規範涉港澳審判程序、推動大灣區司法規則銜接具有重要意義。

  「港澳證人在內地法院出庭作證,有效拉近了大家參與內地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距離,也真正做到了互相尊重、求同存異、高效聯通。」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涂廣建表示,《指引》將充分發揮港澳證人出庭作證對涉港澳商事糾紛事實查明的作用,着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訴訟規則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