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基本法23條立法絕非可有可無\王敦

  特區政府已明確今年內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這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不論是2019年的黑暴,乃至近期多宗案件審訊所透露出來的事實,市民都可以清晰地看到,外國勢力是如何利用香港進行煽動、顛覆、滲透等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23條立法具有迫切性,絕非可有可無,也不是所謂的國安法「加辣版」,而是補全現有法律的短板,以更有效防範、制止、懲治破壞國家安全的行徑。

  補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

  基本法23條規定須立法禁止七種罪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但香港國安法只涵蓋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論是從履行憲制責任還是從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23條立法必須早日完成。

  事實上,僅以「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罪行而言,香港早已是深受其害。2019年的黑暴,美西方國家的政府官員、外交人員、情報人員、基金會成員等公然介入其中,指揮黑暴分子、策動暴力行動、煽動騷亂。如果說當年很多情況還屬於「猜測」,那麼隨着近年來真相的不斷公開,外國在香港的破壞行為根本無所遁形。

  例如,一個受美國國際媒體署(U.S. Agency for Global Media)資助,名為「開放科技基金」(Open Technology Fund)的組織,在2020年9月一個美國國會聽證會上曾經公開承認,曾經撥款資助發展包括香港「社運人士」應用的安全通訊技術,而根據美國《時代雜誌》的報道,香港暴徒應用有關技術在網絡上隱藏通訊內容。「開放科技基金」自2019年6月起已為香港的組織提供了數筆款項。另外有境外組織的成員,在黑暴期間,公開為暴徒籌款或籌集物資和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具等。

  上述事件,僅屬冰山一角。外交部於2021年發布的《美國干預香港事務、支持反中亂港勢力事實清單》,清楚羅列多達102項事例,清楚顯示美國多年來勾結反中亂港分子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如果2019年的黑暴已越來越遠,那麼剛剛進行的相關案件審訊,則讓香港市民有了更加直觀的感受。在黎智英案庭審中,控辯雙方皆承認的事實包括:黎智英曾經以電郵聯絡前美國國防部副部長、前美軍副參謀長、《華爾街日報》編輯、前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前美國外交官、美台商業協會會長、黎助手Mark Simon等等。

  市民要問的是:這些美國軍政人員何以如此頻密與有關人士聯繫?如果基本法23條早已完成立法,外國勢力還敢如此肆無忌憚操控香港的反中亂港分子?「港版顏色革命」還煽動得起來嗎?

  自特區政府明確23條立法時間後,外國勢力就採取各種手段,意圖通過對23條的抹黑和醜化,對特區政府的打擊制裁,對香港市民的恐嚇威脅,以達到阻撓23條立法的目的。但他們越是如此,越讓特區政府堅定早日完成立法的信心,越讓香港市民看清外國勢力的真正居心。

  美英澳「間諜罪」更嚴苛

  反中亂港分子也跟着外國勢力起舞,近期針對23條立法中的「間諜罪」進行抹黑,例如竄逃澳洲的國安通緝犯許智峯,就不斷恐嚇香港市民「隨時可能坐牢」云云。

  其實,許智峯所在的澳洲,恰恰是對「間諜罪」管控最嚴苛的國家之一,2018年就通過《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案》及《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前者規定洩露、接收、公開「本質上有害的資訊」即屬違法。何謂「本質上有害的資訊」呢?該法指明,如果有關資訊公諸於世,將損害聯邦國家之間的關係,或令其互相產生成見,或導致任何聯邦國家的政府誠信受損,有關資訊即為「本質上有害的資訊」。以許智峯目前的所作所為,依據澳洲「間諜法」早已鋃鐺入獄。

  攻擊香港特區政府最兇的是「五眼聯盟」,諷刺的是,國安法律最嚴苛的也恰恰是這些國家。早在1917年,美國就出台了《間諜法》,其後分別出台《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經濟間諜法》,分設「經濟間諜罪」和「盜竊商業秘密罪」,並賦予美執法機構使用監聽、竊聽等多種手段進行調查的權力。英國更不用說,年前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接受外國勢力之指使、操控、接受金錢或其他方面的援助、透過任何協議或關係達至「有利」於外國勢力,均可構成外國干預罪。外國勢力沒有任何資格指責香港23條立法!

  早日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補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也與港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