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稅勿遲 後果自負

■申請分期交稅可親身到稅務大樓辦理。
■申請分期交稅可親身到稅務大樓辦理。

  隨着疫情減退,稅務局指追稅行動已在2022/23年度全面恢復。年內發出的附加費通知書及追收稅款通知書的數目較上年度多。當中因遲交稅款而被徵收5%附加費的追稅通知書多達252,821張,較之前一個年度增加22%,涉及款額達4.45億港元。現一文睇清遲交稅或被視為逃稅的後果,以及延期交暫繳稅和分期交稅的申請方法,以免被高額罰款。

  罰則政策

  如果在限期內未經稅局批准而遲交稅,有機會被稅局徵收罰款,或被檢控。根據《稅務條例》遲交稅會被當作拖欠稅款,若在限期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導致稅單內未繳交的應繳稅總額被全部視為欠稅,稅務局隨即會採取法定追稅行動追收欠款。

  罰款多少?

  ■ 在罰款方面,稅局會根據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徵收附加費:

  ■ 若未經批准而遲交稅,稅局會徵收應課稅總額(包括第一期及第二期稅款)的5%附加費作為罰款。

  ■ 若遲交稅超過半年,稅局會額外加徵10%附加費作為罰款。大家如果不想因為遲交稅被罰款或影響信貸評級,切記要在限期內準時交稅。

  稅務局會有什麼行動?

  向欠稅人有關的第三者追收稅款

  若欠稅人被處以罰款後仍未繳交稅款,稅局有機會向與該欠稅人有關的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相關的第三者包括:僱主、債務人、銀行、租客及顧客等。

  接獲通知書的第三者必須在限期內將本該繳付給該欠稅人的款項轉交給稅局,否則亦會負上法律責任。

  如果稅局向僱主身份的第三者追收稅款的話,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最多只能扣減工資期內一半的工資以代繳稅款。

  向欠稅人發起民事起訴追討欠款

  稅局可經區域法院向太遲交稅的欠稅人發起民事起訴,追討欠款。屆時欠稅人不僅需要清繳欠稅,而且需要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利息。

  若在法院裁定後欠稅人仍不清繳欠款,稅局可申請扣押欠稅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同時亦可提出/清盤的申請。

  禁止欠稅人離境

  若欠稅人沒有清繳欠款並意圖離開或已經離開香港,稅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欠稅人離開香港。

  逃稅後果更嚴重

  相比遲交稅罰款及其他後果,逃稅的後果更加嚴重。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稅局會對逃稅人提出檢控。逃稅人可被判處罰款50,000港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被視為逃稅的行為包括:在報稅表中漏報應該申報的款項、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陳述、在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陳述、擬備虛假賬簿或紀錄、或以任何欺騙等手法逃稅等。

  緩繳暫繳稅申請方法

  可下載及填妥稅務局IR1121表格,郵寄至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8487號或經稅務易,就「受僱工作入息、業務利潤和物業收入」提交電子申請。申請一經提交,申請人會即時收到申請確認。根據統計,稅務局會在收到書面申請後12日內回覆,詳情亦可致電官方熱線查詢。

  裁定逃稅個案實錄

  ■ 一名業主在報稅表內蓄意意圖漏報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82(1)(a) 條和第 82(1)(d)條;及就稅務局按照《稅務條例》而提出索取泊車位用途資料的請求,給予虛假的答覆,蓄意意圖逃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e)條。區域法院法官於2007年6月2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十二個月及罰款。 上訴庭於同年9月25日駁回被告有關判刑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 另一名公司董事因兩項漏報銷售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82(1)(a)條,以及三項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以協助該公司逃稅,觸犯《稅務條例》第82(1)(g)條。區域法院法官於2001年2月2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九個月及罰款。上訴法庭於2002年1月29日駁回被告就有關定罪提出的上訴。

  分期交稅申請方法

  財政困難而未能在限期前清繳稅款的納稅人亦可以申請分期繳稅。稅務局一般會對限期前未清繳的稅款收不多於5%的附加費;若在限期日後6個月仍未清繳稅款和5%附加費,則會加徵不多過10%的附加費。分期交稅必須透過書面申請,不同身份的納稅人須填寫不同表格,所須文件可查詢稅務局網頁。申請人在準備好所有文件後,可透過傳真、郵寄及親身交表三種方式提交申請:

  ■ 傳真號碼2519 6757

  ■ 郵寄到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 28497 號

  ■ 親身到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稅務中心4樓追討欠稅組辦理

  查詢熱線:2594 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