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參與三場暴動 無業男囚52個月

◆2019年7月大批黑暴在新城市廣場內進行暴動及圍毆落單警員。 資料圖片
◆2019年7月大批黑暴在新城市廣場內進行暴動及圍毆落單警員。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7月至8月間,時年26歲的無業男子先後參與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的三場暴動,事後更在網上討論區以及向友人發送新聞照片,「炫耀」自己用彈叉射中一名警察的嘴,並稱新聞照中一名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擊回警方的示威者正是他。被告昨日在區域法院承認3項暴動罪,法官張潔宜指被告在3次暴動中皆有實際行為以及代保管八達通、禮券涉利益,均須加刑,最終判被告三罪共囚52個月。

  現年30歲的被告黃紹榮,原被控4罪,包括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2019年8月5日及2019年8月25日,分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和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承認當中3項暴動罪後,餘下的1項襲警罪獲不予起訴。

  法官:代管物資屬加刑因素

  被告求情稱知道「自己對唔住香港社會」,現已真誠改過,望法庭從輕發落。

  張官在判刑時指被告是在知情下為策劃暴動者代為保管物資,即逾20張八達通卡及157張面值10元至50元的零售禮券,旨在協助示威者躲避警方追查及向示威者提供利益。

  另外,被告在3次暴動事件中並非單純藉在場鼓勵他人,而是皆有實際行為,即在沙田暴動中與其他示威者圍毆一名滑倒的警員、在黃大仙暴動中用彈叉射擊警員,以及在荃灣暴動中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擊回警方。以上兩者均屬加刑因素,每項暴動罪的量刑為60個月,他雖不認同3罪能夠同期執行,因涉及3次事件,但最終考慮被告認罪及總刑期原則下,判其入獄52個月。

  案情顯示,被告參與沙田暴動時,被閉路電視拍攝到曾將雨傘及白色圓柱狀物品擲向警員,又曾上前踢向意外失足滑倒的警員背部。其在參與黃大仙暴動中,有堵路及用彈叉鋼珠射中一名警察致門牙破裂,嘴唇腫脹並有約1厘米裂傷。另在荃灣暴動中,片段顯示被告當時戴防毒面罩,手持衝浪板及網球拍站在前排,並舉起網球拍及拾起地上由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回擊向警方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