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規過馬路 以免遭票控
警方今日起在全港進行大規模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一律罰款2,000元!警方將以不定時、不同形式的執法行動,包括調配便裝人員,票控違例行人,而不作預先警告。本報特此整理行人過馬路守則須知,以免大家墮入法網及發生交通意外。
常見7項違例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及《道路交通條例》,以下情況均屬違例:
1. 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的15米範圍內,但卻不使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過馬路。
2. 在距離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或該天橋或隧道的任何部分的15米範圍內,但卻不使用該天橋或隧道過馬路。
3. 違反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或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指示過馬路。
4. 在過路處停留超過行畢該過路處所需時間。
5. 攀越或穿過任何路邊圍欄或中央分道帶過馬路。
6. 在紅色燈號亮着時,在有關過路處橫過或開始橫過車路。
7. 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
一律罰款2000元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61(2)條指明,任何「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相關條文或規定者,即屬犯法,可處罰款2,000元。換言之,如果觸犯常見違例所述第1至6項的違例情況,均有可能被罰款2,000元。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違反第7項者可處第1級罰款,即是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