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屋切勿虛報瞞報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公屋輪候時間冗長,現時一般申請須等候4.6年才可「上樓」。因應社會對公屋需求殷切,政府將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包括優化現行的「富戶政策」。房協亦表示將修訂「非經常持續居住」的定義,非持續居單位3個月便視為濫用。因違規被終止租約者5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公屋,並將主動查核租戶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等。
入息及資產申報是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申報表。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將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將觸犯第27(a)條,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追討因資料不確而少付的租金,並收回公屋單位。房屋署資料顯示,近年因虛假陳述而遭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每年接近200宗,既有公屋租戶,亦有公屋申請者,虛假陳述包括虛報入息、資產、婚姻狀況,以及隱瞞配偶已獲批准來港定居等。
例如曾有一名公屋居民,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但調查揭發其同時擁有一個香港物業,估值約為413萬元。結果被控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監禁6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12,000元,即時終止租約。
另案的一名公屋申請人在遞交的申請表沒申報擁有的土地價值。後被揭發其擁有一幅市值140萬元的新界土地,超出其家庭的資產限額。被控違反第26(1)(c)條,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被判監禁6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申請亦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