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資料Q&A

掃碼下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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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選民更改登記資料的申請有沒有截止日期?

  A:已登記選民隨時都可以遞交「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然而,選民如希望選舉事務處在編製該個周期的選民登記冊時反映更新資料,就必須在每年6月2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相關表格。如在上述限期後才遞交表格,有關選民的姓名及住址便要留待下一周期選民登記冊發表(由2022年的選民登記周期開始,正式選民登記冊會於每年9月發表)時,才能予以更新。

  Q:已登記的選民怎樣申請更改登記資料,如登記住址、姓名、電郵和聯絡電話等?

  A:若選民希望更改登記資料,須填寫「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掃描下方二維碼下載)。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後,需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傳真號碼:2891 1180)或電郵方式(電郵地址:form@reo.gov.hk)送交選舉事務處,或使用選舉事務處的電子表格上載平台(網址:www.reo-form.gov.hk)上傳表格。

  請留意,所有更改登記住址申請必須附上選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證明。

  選舉事務處地址:

  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

  九龍九龍灣展貿徑1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13樓

  Q:若提供虛假的選舉資料會否違法?

  A:由廉政公署執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條列明,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Q:若選民在9月底才滿18歲,而選民新登記限期則是6月2日,可不可以先登記做選民?

  A:每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在該年9月25日或之前發表。若選民在該年9月25日或之前年滿18歲,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就符合資格申請登記做選民。

  Q:如果我的新居所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我提出選民更改住址申請時是否可豁免提交住址證明?

  A:如提出選民新登記的申請人或更改登記住址的選民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稱「公屋」)的認可住客,或該名人士為於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擁有戶籍的租住住客,而有關地址與他填報的住址相符,則該名人士可獲豁免有關提供住址證明的規定。然而,居者有其屋(即俗稱「居屋」)、綠表置居計劃(即俗稱「綠置居」)及已出售公屋單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計劃)的住客並不在豁免範圍內,有關人士仍須提交有效住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