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煙花須領牌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有行山市民於社媒上載拍攝的短片,見有人在大帽山拍攝婚紗照時,懷疑為營造氣氛和效果,穿婚紗女士手持點燃的煙花,火花四濺。片中有行山人士見狀大叫:「小心山火喎……好危險㗎……睇住火燭喎……走唔切會死人㗎。」隨即引起網民討論,怒轟放煙花者無知自私,有網民問此行為是否犯法。

  根據《危險品條例》,爆竹煙花屬禁運及受管制物品,除獲發認可牌照,任何人不得製造、儲存、運送或使用,或由任何受僱人、代理人或貨倉擁有人管有、保管或控制;非法藏有煙花爆竹,最高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而有關引致山火,如《林區及郊區條例》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規定,在郊野地區,郊遊人士應在指定地點生火,隨意生火,可被檢控,違者可被檢控罰款25,000元及監禁1年。

  《危險品(管制)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在陸上進行產生煙火效果的爆竹煙花表演,燃放爆竹煙花,除非該爆竹煙花是根據燃放許可證而燃放的製品。目前維港的煙花匯演由海事處發牌,香港迪士尼樂園燃放的煙花匯演則由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發牌。

  燃放許可證的持有人須僱用或聘用最少一名使用(個人)牌照的持牌人,牌照分煙花主管和煙花助理。主管在指定地點安裝、處理及點燃煙花;而助理持牌人則須在主管直接監督下,才可操作。

  煙花助理需年滿18歲,接受犯罪記錄查察,完成消防課程、經筆試及面試合格。與匯演相關的操作程序(即運輸、儲存、預裝、裝載、發射和處理失响的煙花產品、安全程序等)和應急程序。主管則另需要有足夠的煙花匯演的相關經驗,例如至少參與12個月的陸上或海上煙花匯演,而其中至少有60場演出滿意等具體要求。

  只有完善的安全法律監管制度,我們才可安心欣賞香港夜繽紛璀璨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