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廉潔區選 候選人備忘

廉潔的選舉文化需要候選人、助選人士及選民等各位選舉持份者的共同努力。區議會一般選舉及補選均受《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554 章)監管。該條例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旨在確保香港的公共選舉得以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並防止舞弊及非法行為出現。廉署已製作「候選人備忘」讓候選人及其助選成員參考,本文整理了候選人在不同參選階段時應留意的重點,希望可讓各位讀者對維護選舉廉潔有更深的認識。
案例Q&A
Q:候選人及其支持者於投票當日為選民提供免費車輛接送服務,接載他們到投票站投票,並游說車上選民投票給有關候選人,這樣會否觸犯法例?若免費車輛接送服務是由某長者中心提供,又會否觸犯法例?
A:免費車輛接送服務可能屬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條所指的「利益」。根據上述條例第11條,任何人不可藉提供利益,以誘使選民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若免費車輛接送服務並非由候選人或其支持者提供,而有關安排純粹為方便選民,當中過程既沒有促使或阻礙某(些)候選人當選,亦沒有誘使或酬謝選民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並沒有對此施加限制。
Q:一名準備在來屆區議會選舉中競逐的現任區議員,定期為區內街坊籌辦各類社區活動,如免費健康檢查、免費法律諮詢、特價聚餐或派發日用品等。他可否在選舉期間繼續籌辦這些活動?此外,他可否在競選活動中提供娛樂表演以誘使選民投他一票着
A:《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禁止任何人藉提供利益、食物、飲料或娛樂以換取選票。倘若區議員提供上述行為,目的是誘使選民投票予他,他便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及12條。任何人收受上述利益、食物、飲料或娛樂作為投票予該候選人的誘因亦同屬犯法。
Q:一名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在成功當選後,設慶功宴招待助選團成員,此舉有否違法?設宴的開支是否需要計算為選舉開支?
A:如果該候選人在當選後設慶功宴,目的純粹是為慶祝他成功當選,而與促使他當選完全無關,有關的開支便不需要計入其選舉開支內。然而,如果設宴的目的是為了履行候選人對他的助選團成員曾許下的承諾,例如他曾答應於選舉後設宴酬謝曾為他的競選而奔波的助選人士,該宴會便與促使他當選有關,所涉及的費用屬於他的選舉開支,並須按法例在選舉申報書中清楚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