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例知多啲


  賄選買票 有違法紀

  無論是候選人或任何人,如果用利益去換取選票便屬犯法。選民也不應該因收受利益而出賣自己神聖的選票。提供及收受利益雙方均屬違法。

  提供飲食娛樂 破壞選舉公平

  藉提供飲食或娛樂去收買選票,會破壞選舉的公平公正,而提供及收受雙方均屬違法。

  欺騙選民 損害公信

  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違法。

  武力脅迫 法例不容

  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給某候選人,即屬違法。

  妨礙投票 須負刑責

  故意妨礙或阻止任何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假稱支持 破壞法規

  如要使用組織的名義支持候選人,必須經過組織的管理層或於全體大會議決通過,否則便屬違法。

  招致開支 須獲授權

  如要為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必須事先得到相關候選人的書面授權。

  失實陳述 影響誠信

  任何人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事實陳述,即屬違法。

  申領選票 守法循規

  任何人在選舉中冒充另一人申領選票,或無合法權限而向另一人提供選票,即屬違法。

  選舉暴力 絕對不容

  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即屬違法。

  脅迫恐嚇 實屬違法

  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脅迫手段影響選民的投票決定,即屬違法。

  煽惑投白票或不投票 即屬違法

  在選舉期間內藉任何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法。

  法網恢恢 不限時地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適用於任何在選舉期間前、在選舉期間內或在選舉期間後作出的行為,無論有關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藉提供免費旅遊去賄選買票,授受雙方都會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