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紅油少年犯會被輕判?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一間公司被競爭對手眼紅,近月頻頻遭到淋油和掃場破壞。警方經調查後以「刑事毀壞」罪名拘捕數名犯罪嫌疑人,年齡最小的只有17歲。

  刑事毀壞屬嚴重罪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或摧毁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即屬犯罪,定罪可處監禁10年。在《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下的「損壞」,定義寬泛,不但指物質上的可見傷害,亦包括任何對該物品本身價值或其固有用途造成的損失,損壞可以是永久或暫時的,而且不一定可觸摸。例如在馬路或牆壁塗上油漆。

  案中青少年可否以「年少無知」、「貪玩」、「無意損壞」等理由或其他空間作自辯呢?

  法理上,刑事罪行需同時具備犯罪行為及意圖,才須負上刑事責任。就犯罪意圖,控方須向法庭舉證被告有意犯案。一般的辯護理由,包括犯案者是幼童、精神錯亂;在審判時亦無法理解指控或不適合辯護;身患自動症,不由自主地作出犯法行為;受人脅迫;純粹自衛,但武力須對等,不能過分;在當時為必須,例如打破車窗拯救被困的小孩或寵物等。

  年齡確實也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元素,根據《少年犯條例》第3條,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第11條規定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14至15歲,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判處監禁;《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1)條,更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但不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法律精神及目的,對青少年罪犯是協助其改過自新而並非施以重罰。代替監禁的刑罰,大多是被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