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適用範圍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

  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 ─負責評估僱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94,690元為限。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視乎僱員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並參照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按比例計算: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X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

  按期付款

  1.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2.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醫療費

  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的最高金額如下:

  1. 對僱員每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300元。

  2. 對僱員每天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300元。

  3.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370元。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視乎個案情況 ,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

  1. 直接支付補償。

  2. 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

  3. 以簽發證明書方式解決。

  4. 由法院裁決。

  強制保險

  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