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來港打工有保障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本港各行業人手短缺,目前的「補充勞工計劃」涵蓋酒店、製造、建築、運輸等行業,政府有責任加強對外勞的權益保障,作為外勞亦應充分明白自己在法律上的責任。本港自七十年代起輸入外傭,以解決本地全職留宿家庭傭工供應不足。歷數十年,外傭與本地工人一樣,在勞工法例下享有相同的權益和僱傭保障,《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等同樣適用,外傭「最低工資」;勞工處設有申訴渠道,解決傭僱糾紛;若遭受虐待或凌辱,可向勞工處、入境處或報警求助;外傭中介持牌運作,徵費設限等。根據補充勞工計劃受聘來港的僱員,主要受所簽訂的僱傭合約及香港法例規管。
僱傭合約是一份重要的文件,應妥為保存。凡獲准在港就業超過6個月,須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登記領取香港身份證,並需出示僱傭合約,以供查核。外勞只可為合約註明的僱主,及在指定的工作地點擔任特定的職位,不可兼職。未經入境處處長事先批准,亦不可以為其他僱主工作。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工資期將視作一個月。工資期屆滿後,僱主應盡快支付工資,在任何情形下,不得遲過7天。外勞來港及在合約終止或屆滿離港的旅費,以及申請入境簽證和申請延期居留的費用及體檢費,均由僱主負責。當僱傭合約終止後,必須離港返回原居地,並須將身份證交還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如提前解約,只可獲准逗留至合約終止後的兩個星期。違反逗留條件乃屬違法。任何外勞如被發現違反逗留條件或觸犯法例,可能會被檢控及遣返原居地。被遣返者,將不會獲准再次來港工作。合約屆滿後,也未必會續約,這需視乎僱主能否取得新的輸入勞工批准及會否簽訂新合約。若因投訴僱主剝削而在無過失的情況下遭解僱,勞工處會盡快調查及協助找尋工作,以保障其僱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