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借鑒內地做法護動物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昨會見傳媒時表示,法例檢控技術存在困難,追責存在困難。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對本報解釋,「觀鯨」行為不足以成為罪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條當中列明不得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但第四條列明係『禁止狩獵受保護野生動物』,明顯是指與狩獵有關的干擾行為,觀看不是狩獵。」

  江玉歡表示,由於條例有不清晰處,認同有必要檢視現時法律。同時,每位市民亦應反思是否有盡到作為人類保護野生動物的責任。就觀賞海洋生物立法及制訂規則的建議,她認為,應對觀賞距離、觀賞地帶、航行時速、船隻數量等訂立清晰指引,政府應「借鑒內地和其他地區的經驗及做法,盡快修例,設立觀賞野生動物的指引及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