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與前經理人官司排期審訊

  藝人張栢芝(圓圖)3年前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指她收取片酬後,未有按合約演出獲安排的電影,要求賠償1,276萬元損失。案件管理會議昨在高等法院進行,原告方表示案件涉逾500份文件,與訟雙方預計將在審訊中各傳召兩名證人作證。聆案官何志賢應原告方要求,將審期定為8天,並下令原告方在42日內確定審訊日期,亦會另訂日子再作審前覆核。

  入稟狀稱,余毓興在2011年7月與張栢芝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由余擔任張的經理人8年。余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予張,作為聘張在4齣電影演出作報酬。至2012年5月,雙方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接拍兩部電影。張與AEG在2014年簽訂一份補充合約,以取代先與余簽訂的約。惟張沒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原告要求張作出賠償1,276萬元,並要求張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所有與演藝事業相關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