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增懲治民企人員腐敗條款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25日提交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據報道,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涉及兩個方面,包括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草案新增關於懲治民企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規定,直擊現實中的痛點。」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立傑律師告訴記者,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新增條款規定的行為,正是民企當前難以取證、立案、維權的典型內部舞弊行為,相信草案如獲通過,將進一步保護民企的創新積極性。
內媒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表示,此次修法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需要,是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刑法對國有公司、企業相關腐敗犯罪作了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的民營企業。「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企業利益的相關犯罪,將進一步加強平等保護,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沈春耀說。
現行刑法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草案規定,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