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及上訴機制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期法庭有不少刑事上訴案,結果可能有人歡喜有人愁。控辯雙方的上訴權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確保任何在法庭聆訊或甚至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得以糾正。香港的刑事上訴,可稱「三審終審制」,即不服原審,尚有兩次上訴機會。

  刑事起訴由控方主導,「告,或不告,在哪告」由控方話事。控方視案件嚴重程度,決定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按原審的起點,上訴「三審」的路徑如下:裁判法院的上訴由高院原訟庭審理,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區域法院的上訴由高院上訴庭審理,再上訴至終審法院;高院原訟庭的上訴由高院上訴庭審理,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在級別上,裁判法院的上訴可「跳過」區域法院直達高院原訟庭;區域法院也可「跳過」高院原訟庭直到上訴庭。

  裁判法院,主要有就「定罪/刑罰」上訴,原訟庭可以「重審」,重新審視裁判官席前的證據,以斷定原審裁決、判刑或命令是否恰當;另是「案件呈述」,裁判官法律上出錯,或作出決定時越權,需就相關法律議題索取原訟庭的意見。以上是無須先獲上訴許可的「理所當然」權利。另外,尚有「裁判官覆核」,可自行修正審訊中的明顯錯誤。

  區域法院,如提出純法律爭議的「定罪上訴」,無須許可;但涉及原審事實裁斷及刑罰上訴,則須先獲許可。上訴庭只對「合理可供辯」的理據才予許可。

  高院原訟庭案件的上訴,由上訴庭處理,但控方只有「法律問題轉介」及「刑期覆核」兩個主要上訴途徑。

  終審法院的「終極上訴」,均須先獲終院上訴委員會的許可,指判決「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及案件「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才予批准。

  《檢控守則》列明,如被告不服定罪而上訴,控方的職責是協助法庭公正及適當地審理上訴,須迅速尋求上訴法院糾正任何錯誤或不公平情況,而對於原審所作的正確適當的裁決,也須盡力尋求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