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紅追逃】法律界:港國安法具域外效力符國際標準

◆圖為市民經過香港國安法宣傳海報。 資料圖片
◆圖為市民經過香港國安法宣傳海報。 資料圖片

  即使非在港犯罪 國安法仍適用 批美西政客包庇逃犯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近日依法懸紅通緝8名涉嫌干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竄逃海外的逃犯,卻遭美西方政客惡意抹黑。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地域性原則全世界普遍適用,香港國安法有域外效力,符合國際標準。8名逃犯在海外作出鼓吹所謂「制裁」香港等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若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便適用;若他們是針對特區政府,就算他們並非在香港犯罪,也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仍適用。這些法律界人士認為,美西方政客有關抹黑明顯存在政治偏見,其包庇逃犯完全是持「雙重標準」。◆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根據一般法律原則,如果犯罪行為的效果發生在某個地方,這個地方一般都有相關執法權利,稱為「保護原則」。譬如若有罪犯勒索香港居民,無論罪犯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去勒索他,香港的法律都會視該罪行屬於香港的司法管轄範圍之內。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罪行亦如是,因為受損害的是國家或地區,所以不同地方的國安法一般都有域外效力。

  國安法具域外效力相當普遍

  他又以現時在英國審議中的英國國安法為例,指當中明文規定無論犯罪者是否英國人,或者無論所涉罪行是否發生在英國國土內,都會受該法例的管轄。特別是在英國國安法下的破壞罪,只要是屬於英國的物件,無論該物件是在英國國土或海外遭破壞,同讓受到該法所規管。他強調,香港國安法有域外效力,符合國際標準,是相當普遍的事。

  對於有外國政客稱通緝的逃犯是當地居民,等於是香港特區「干涉當地內政」云云,湯家驊強調,「這些說法明顯存在政治上的偏見,不是無知,便是擘大眼講大話,無需理會。」

  全國政協委員蘇紹聰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已把全世界都普遍適用的地域性原則作出說明:一是「屬地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是發生在該地域中,法律便適用;二是「屬人原則」,即法律的適用是跟着犯罪人的身份,指無論這個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出現在香港境內,只要他是某一類人,該法律便會適用;三是「保護原則」,對於一個國家或者地區作出的特別保護,即無論犯罪行為是在哪裏發生,作出犯罪行為的是哪一地方的人,只要有關行為是針對、傷害、破壞有關國家或者地區,該法律便適用。

  他認為,上述三大原則國際通用,亦正好套用於近日被懸紅通緝的8名逃犯,他們在海外勾結外國勢力,作出鼓吹所謂「制裁」香港等行為。若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便適用;若他們是針對特區政府,就算他們並非在香港犯罪,也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仍適用。

  蘇紹聰強調,縱使有逃犯是美西方國家的居民,任何政客亦不應包庇他們危害其他地方的國家安全,做法有違道德,明顯「雙重標準」。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香港國安法與其他刑事法律一樣,如果有人在香港域內有犯法行為,即使他離開了香港,香港仍可作追究。而香港國安法亦具有域外效力,即適用於當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觸犯有關犯罪行為,亦可發出通緝令,要求國際移交逃犯來港接受審訊等。

  他指出,作為刑事法律,具有針對本地公民的域外效力,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都是通常做法,一般都會規定其國民在外國作出犯罪行為,都可受到其本國的刑事追究。至於普通法系國家,亦會將一些規定嚴重的刑事罪行有域外效力,他強調域外效力是國際上處理比較嚴重犯罪的常用原則,絕非香港國安法獨有。

  警方發拘捕令程序公正透明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香港國安法明文規定其域內及域外效力,而是次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要申請拘捕令時,亦需經過雙重把關,先要取得律政司的同意,再要向法庭宣誓確認案情事實,在法官確認有充分證據下才會發出拘捕令,亦是在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獨立,檢控不受任何干預下發出,程序公正透明,依法行事。而相關香港國安法具有域外效力亦符合國際通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