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落鑊】阻警查閱手機 黎智英申上訴終院被拒

◆黎智英2020年12月被捕入監。 資料圖片
◆黎智英2020年12月被捕入監。 資料圖片

  多次入稟法庭均告失敗 須支付政府方訟費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2020年8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檢取兩部手機。黎為阻止警方查閱手機內容,多次入稟法庭均告失敗,包括其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檢取手機內「新聞材料」的決定,於去年8月被國安法指定的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駁回,其後黎繼續上訴亦失敗。惟黎仍不死心,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特區終審法院,指案件涉及重大法律爭議云云。至昨日再被上訴庭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下令要支付政府方訟費。◆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上訴人是黎智英,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黎智英提出兩個法律議題:(1)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頒發的手令,是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所規限;(2)若否,裁判官運用權力,批准搜集針對《釋義及通則條例》所定義的「新聞材料」時,應採取什麼措施確保有正當原因搜查新聞材料?

  上訴庭:本案已淪「學術討論」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在昨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案件於原訟庭及上訴庭審理時,未曾爭議上述兩個法律議題,不能在此階段批准就新的爭議上訴。判詞又指,上訴庭接納答辯方、即警務處爭議本案已淪為「學術討論」,因黎智英敗訴後,警方早已檢取兩部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本案最根本的爭議早已不復存在。故此駁回黎的上訴許可申請。

  警方國安處於2020年8月進入《蘋果日報》辦公大樓執法,拘捕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黎智英,並檢取其兩部iPhone手機。黎其後為阻止警方查閱手機內容,入稟法庭指其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高等法院遂於2021年2月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

  及至2022年7月,警方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1第二條,向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申請手令,並獲批出授權檢取黎智英該兩手機內的資料,包括約8,000多項「新聞材料」及其他涉及LPP(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黎不服並提呈司法覆核,稱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不涵蓋「新聞材料」,要求撤銷手令。

  國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於2022年8月22日開庭聽取陳詞後,8月30日頒下判詞,駁回黎的司法覆核申請。但黎不死心,就此再提上訴。上訴庭於2022年9月聽取雙方陳詞後,翌月19日頒下判詞駁回黎的上訴申請並下令黎一方支付訟費。當日的判詞指出,「指明證據」是指「屬於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當中的「任何物件」即包括所有種類的資料,即涵蓋「新聞材料」。

  「新聞材料」所獲保護非絕對

  此外,當日判詞還指出,為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警方必須能夠展開任何有效搜查,包括載有危害國安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

  雖然上訴人指新聞自由是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護的基本權利,但「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亦非至高無上,就刑事調查而言,新聞材料沒有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