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在港需有證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動物是人類的朋友,而成為動物愛好者的寵物,則各有所好,既有較常見的狗貓,亦有爬行類的蛇、蜥蜴等。近日在八鄉錦上路蓮花地,有懷疑走私到港被人非法飼養而出走的鱷魚在「暢泳」,後被接報到場的漁護署人員生擒送往海洋公園接受檢查和護理,經初步鑑別為瀕危野生動物。由於該物種的商業貿易已被禁止,故政府部門不會發出許可證。

  一般而言,自由社會任何人均有權飼養動物作為寵物。這裏的動物是指經人類馴養後,能與人共同居住的馴養動物。某些野生動物,則受香港法例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所保護,如飼養這些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即屬違法。上述兩條例均為實施國際《瀕臨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而制定,前者禁止任何人入口、出口和管有未獲許可證或未獲豁免的瀕危物種(或其部分);後者禁止任何人在港狩獵野生動物,同時規定不得滋擾或帶走受保護野生動物。

  根據條例,任何人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瀕危動植物,包括其部分和衍生物,均受許可證制度規管。如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即使並非作商業用途),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沒收。凡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任何列明物種,不論屬活體、死體、其部分或衍生物(包括藥物),均須事先向漁護署申領許可證。任何人如管有「公約」列明的動物,須先申領許可證。如未獲許可證而管有瀕危物種,可被罰款100,000元,動物亦可能會被充公。

  如在港購買「公約」列明的瀕危動物,須從寵物商取得動物入口許可證的副本,並要保留交易收據,上面須註明相關動物的資料、辨識碼和交易日期等,以作申請許可證時提交。由此看來,法治社會,不僅是人類不少職業需持有認可證書才能工作,野生動物在港也是需要有許可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