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富戶政策簡介
公屋富戶政策的基本原則
◆家庭入息超逾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
◆家庭入息超逾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五倍,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家庭入息超逾入息限額五倍或總資產淨值超逾入息限額100倍,須遷離公屋單位
◆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須遷離公屋單位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於原來單位,為期不得逾12個月,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申報安排
◆在公屋居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進行一次申報
◆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
◆未住滿十年的住戶無須申報,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年期,仍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獲豁免於富戶政策的條件
◆所有成員均為滿60歲或以上
◆所有成員均為取綜援
◆所有成員均合資格申領/正在領取社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所有成員由上述三類不同組合組成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
資料來源:房屋署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費小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