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炒飛涉違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經過三年多的抗疫,香港已全面復常。政府啟動以市民為對象的「開心香港」活動,刺激本地消費和經濟,讓市民共享喜悅。活動之一「全港戲院日」劃一優惠票價30元開售後,大受歡迎,多間戲院出現排隊人龍,網上系統一度癱瘓。隨即有人於網上買賣平台轉售炒賣戲票圖利,部分更開價150元,較原價貴四倍。而另一大型「美食市集」免費門票,亦有人以10至20元出售。派發門票的部門強調,免費門票非作銷售、轉售或其他商業用途,任何懷疑違規個案將轉交執法機關跟進。

  炒賣票據圖利,俗稱「黃牛」。本港有若干法例適用於炒賣黃牛,其中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訂明如門票是授權進入根據該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如戲院,任何人以超過該場所的東主或管理人或該場所內所舉行的活動的籌辦人就活動所定款額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即屬犯罪,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亦曾有個案因合謀在網上競投門票,以推高轉售價格人士而被警方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拘捕。

  以買家角度,若於網上高價搶購的「心頭好」實為假票,則投訴無門。因以個人名義偶爾透過互聯網售賣、處置個人物品,其目的不大可能被視為《商品說明條例》下定義的「商戶」,難以界定為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交易,不受消費者法例保障。

  至於免費贈品轉售又如何?「免費送贈他人」在法律上形成「贈與契約」。如送贈品載明「不得作銷售、轉售或其他商業用途」,即為「附條件贈與」。若受贈人違反上述條件,轉賣贈品,則屬違約。送贈人有權撤銷贈與契約,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品。換言之,如將免費得到的贈品轉售他人,也是涉嫌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