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共處法院囚禁室 有機會密斟協商
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發生罕見「掉包」走犯事件,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法院每日需處理來自不同警署及不同罪行的犯人,但法院地方有限,不能安排每名罪犯單獨在臨時囚禁室,所以獲准保釋或不准保釋的罪犯,會被安排「共處一室」是慣常做法。
陸偉雄以今次走犯事件為例,指兩名罪犯在等候上庭、辦理保釋手續或由囚車押返懲教署看管期間,於臨時囚禁室內有機會交談,可能因此達成某些協議及調換識別手帶,將身份「掉包」。
對此,他認為最重要是不應讓罪犯可以在法院臨時囚禁室內交談或身體接觸,建議警方應加派人手,甚至安裝更多閉路電視監察,以確保罪犯不能「出蠱惑」。同時,即使罪犯順利交換識別身份的手帶,但當罪犯獲准取回「包頭(個人財物)」辦理保釋手續時,負責警員也必須核實身份,包括對照罪犯樣貌與身份證上相片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