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海外律師本質上不應參與涉國安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書蘭)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應對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事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電視節目專訪時表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上不應該發生,並認為以列清單定義何謂不利國安是不切實際。
國安事宜敏感 難列清單定義
是次修例訂明凌駕性原則,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不涉及國安或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該律師不得就該案件獲認許。林定國表示,國家安全事宜相對敏感,國家安全的事不適合公開討論,亦不適合公開交代究竟為何認為不利國安,說出來已經不利國家安全,故現時不會有提供所謂「正面清單」、「負面清單」,讓海外律師衡量自己有沒有機會獲審批等安排,因為周全的清單難以列出,基於國家安全本身的性質,探討有關做法是不切實際的。
對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應提交哪些資料,林定國表示,提交什麼資料、多少資料,主動權在申請人,並認為海外律師就國安性質案件出庭,本質上是不應發生的事,一般來說是不適合,但並不是絕對性禁止,有例外情況,現時提供了程序、途徑,讓申請人說服行政長官。
第二十三條立法事在必行
提到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林定國強調事在必行,但需要時間深思熟慮確保法例平衡維護國安和人權自由。他強調,很有信心做好有關工作,相信只要讓特區政府有機會解說,理性的人都會理解、明白立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