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動物擬加重刑罰 研引入「謹慎責任」


  虐畜個案時有發生,社會上早有聲音要求修例,以加強保護寵物及動物。根據現行條例,任何行為如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當中涉及的暴力行為包括打、踢動物,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將其折磨或激怒等。此外,亦包括任何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鬥或動物挑惹的行為。

  其實上屆政府已承諾會修例,時任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去年4月表示,政府擬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如規定動物照顧者不可虐畜,包括禁止向動物施行不必要手術,例如剪尾、剪耳、切除聲帶和去爪等,另加重刑罰和引入可公訴罪行。

  隨着去年7月新一屆政府上場後,修例工作已轉交環境及生態局處理。該局局長謝展寰去年11月表示,相關條文的草擬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包括建議向動物負責人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要求他們妥善照顧動物、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條文及執法權力,以防止和保護動物免受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