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派遣資格 合同應當無效
內地護理員雯姐及雅姐來港前,一直未有與持牌勞務經營公司或家政中心簽署任何合同;來港後,「汪大爺」才要求她們簽署一份「勞務費合同」,甲方是廣州市一間醫療投資公司。記者調查發現,該間醫療投資公司與收取雯姐和雅姐「報名費」的廣西南寧「俏管家」家政公司,均不具國家商務部發出的跨境外勞輸送資格。本報記者也發現,外勞被不斷「賣豬仔」的情況普遍,以致無法查證兩人是經由哪家持牌勞務公司申請來港。
被轉手兩家政公司
廣西「俏管家」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孫銘婕接受本報查詢時,否認認識「汪大爺」和該間廣州的醫療投資公司,她與香港院舍並沒有任何聯絡,但承認把輸港的護理員(包括雯姐及雅姐)轉交給廣州A公司,「直到(揭發扣薪)事後,我才知道A公司對接的是廣州一間B公司。」
孫銘婕稱,從A公司接單時,就已被告知護工的月薪大約為1.1萬港元,工作時間為12小時,並沒有聽A公司說會扣薪抵「勞務費」之事。但雯姐及雅姐向本報表示,從未有人告知上述月薪及工作時間。
廣西南寧一間律師事務所陳律師對本報表示,「汪大爺」要求雯姐簽署的「勞務費合同」,準確而言應該是「港澳務工勞務派遣合同」,而簽署相關合同的主體公司需先具有國家商務部核准的「港澳和海外勞務派遣」資格,由於廣州該醫療投資公司並無此資格,故該合約也無效。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王營律師亦對本報表示,即便將該合同視作普通的中介合同,其合法性亦應基於雯姐辦理赴港工作前被明確告知有相關的勞務費,且亦應在雯姐入職前簽署。
香港執業大律師蘇俊文則對本報表示,由於香港法例無法監管內地任何收費或簽約行為,只要勞工處批准院舍聘請外勞,入境處批出簽證,來港工作就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