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有Say】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須證明書 張國鈞:可免有人玩弄法律程序

  立法會上周五首次審議政府提出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內容,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昨日接受電視節目訪問時指出,修訂內容是以逐個個案處理形式設計,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需先取得證明書,此舉是避免日後讓「有心人」不停委任海外律師,用此手段玩弄法律程序,浪費更多司法資源。對於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將分別訪京,他形容「樂見他們掌握國家最新布局」。

  張國鈞出席無綫節目《講清講楚》時強調,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非「一刀切」,是為全面反映人大釋法的精神。他又指,律政司提出增設「申請前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是為避免有人濫用機制拖延法律程序,「在諮詢期間聽到意見,指有潛在濫用制度的機會,例如有人不斷委任海外律師,以拖延法律程序,因此有必要填補漏洞。」他指香港已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開放,表示其他地區沒有容許海外律師處理案件,亦不設專案認許制度。

  關於律政司建議的修訂提出,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專案認許,須按例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張國鈞表示,律政司今次修例要從釋法和制度設計作好制度前置,若案件不涉及國安事件,海外律師仍可來港處理。

  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日前宣布,將分別於本月底及4月中旬赴北京訪問,其中大律師公會更是5年來首次訪京。張國鈞表示,多了解與交流是好事,可讓他們更了解及掌握國家政策。就法律人才交流,向市民推廣法治精神,他形容為「應有之義」,指律政司與兩個律師團體合作十分緊密,形容加強溝通會產生協同效應,可讓律政司的工作事半功倍。 ◆香港文匯報記者 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