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梓引】繼續落實禁蒙面法 阻黑暴死灰復燃

  李梓敬 立法會議員

  隨着疫情受控,社會穩步復常,維持兩年多的口罩令亦於今年3月1日撤銷。然而,有聲音竟將口罩令與禁蒙面法混為一談,指後者應考慮同時撤銷。禁蒙面法在歐美等國家早已存在,並已成為確保遊行集會和平進行的重要工具,本港有必要繼續維持。正如特首李家超所說,口罩令和禁蒙面法是兩回事,口罩令是處理公共衞生問題,當局會適時檢討禁蒙面法,現階段不處理,這做法絕對合情合理。

  猶記得修例風波期間,暴徒四出破壞,民不聊生,特區政府果斷引用「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以遏止當時已經失控的暴亂,當時大批暴徒以口罩遮掩面容,逃避警方追捕及法律責任。由於控方需要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違法者有罪,蒙面有利暴徒避過刑責,並且滋長其僥倖和狂暴心理,令暴力行徑不斷升級,香港的治安和社會秩序遭到嚴重摧殘,市民失去人身及財產安全和免於恐懼的自由。特區政府因此制定法規禁止所有人在集會遊行中以任何方式遮蓋面部,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是保障社會利益的應有之義。

  當時有反中亂港政客誣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相關規定,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最後一致裁定政府終極勝訴,顯示禁蒙面法合情合理合法合憲,不容挑戰。法院當時判詞指出,穿戴蒙面物品或許是一種表達方式,或用作保障私隱或出於匿藏身份的合法意慾,卻不是和平集會權利的核心所在,因為人們不穿戴蒙面物品仍可和平示威。禁止穿戴蒙面物品可視為對相關權利的輕微侵犯。

  判詞認為,禁蒙面法對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設限是相稱的,是為了避免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這在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公正平衡。而且判決直指「示威者」及支持者佩戴蒙面物品,為其參與暴力行為起了「壯膽」作用,以及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因此,禁蒙面法對蒙面暴徒將產生較大的阻嚇力。

  事實上,禁蒙面法並非新鮮事物,更非洪水猛獸,就號稱自己崇尚自由的美國,在華盛頓特區以及加州、佛州、佐治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等12個州已制定禁蒙面法,防止民眾在觸犯法律、傷害他人、剝奪他人權利等事件中,為逃避責任掩蓋面部。在德國,1985年起根據集會法,在示威等公眾場合禁止佩戴妨礙身份識別的飾物,違者可被判處一年監禁。在西班牙,2013年起禁止公眾在示威活動中戴面罩,違者可罰款3萬歐元。在挪威,1995年起禁止公眾在遊行示威等群眾性活動中戴面罩,違者將被罰款或者判處三個月監禁。加拿大則是全球禁止蒙面示威最嚴厲的國家,加拿大議會2013年6月通過禁蒙面法,違者可被判監禁10年。可見香港不過是採取「拿來主義」、遵循國際標準而已。

  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社會逐漸回復秩序,禁蒙面法有必要繼續維持,以防暴徒借隱藏身份犯案。特區政府必須以較嚴厲手法來抑止黑暴死灰復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