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認罪可減輕刑罰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對於刑事案件,告或不告是律政司的事;認與不認,則是被告的事;而協商,是有商有量。難道控罪、認罪都可以有商有量?沒錯,「控罪認罪協商」的確存在。例如,曾有示威過程發生的「私了」案,涉事者被警方控以暴動和蓄意傷人罪。後經認罪協商,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押後候判。如果不認罪者,則需要進行審訊,有機會被判較長的刑期。

  認罪協商是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控方所達成的一種協議,以節省司法資源好讓案件盡快結案,此亦可能意味着被告將承認一項較輕的指控或多項指控中的一項,來換取其他指控被駁回或可能其他案情的協商。例如被告承認普通襲擊,換取控方不控告傷人;或者在毒品案中承認藏有,換取控方撤銷販毒指控等。辯方可視乎案件的嚴重性以及被告背景等,提出建議控方完全「不提證供起訴」。

  律政司的《檢控守則》規定,作為解決方案,辯方或會邀請控方,考慮同意讓被告承認較少的控罪或較輕的罪名。控方也可主動向辯方提出這類建議,但情況罕見,必須符合三項驗證標準:控方有可被接納的證據,證實提出認罪的所指控罪;控罪充分反映被告在指稱罪行的刑責;控罪讓法庭有充分空間判以與刑責相抵的恰當刑罰。

  協商背後的精神是,接納被告承認恰當的控罪可節省大量時間和開支。受害者及證人也無須承受作供所帶來的壓力和不便。這種解決方案讓刑事司法程序可更有效運作,而不減其效益和市民的支持。

  內地有關完善刑事訴訟的司法改革,按《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可視作「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制度化。所謂認罪認罰從寬,是指被告如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主動認罪,可使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