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賠錢之責 推卸予再保公司

樂先生曾就賠償時間多次向涉事保險公司理論。樂先生說:「保險公司話佢哋會在我們投保後,向一間再保險公司買保險,如果我們索償受理,他們向再保公司索償,獲得賠償後再賠錢給家屬。再保公司審批遲咗,就延遲賠錢給我們。」從事保險業的立法會議員陳沛良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一般而言,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的合約或協定並不能作為延誤向投保人賠款的理由。
涉事保險公司回應香港文匯報查詢時稱,根據與再保險公司簽訂的合約之條款,再保險公司會對理賠個案作出評估,以審批賠償決定及賠償款項,此屬於「索償標準程序的一部分」。
樂先生對涉事公司將責任推卸予再保公司甚為不滿:「保險公司會準時向高層出巨額花紅、獎金和向保險代理發放佣金,但為何賠償時,卻要先得到再保險公司發賠款?這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財政問題,跟投保人完全無關。」
文件審批時間過長可投訴
陳沛良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但就一般而言,賠償所需日數是一種服務承諾,受許多因素影響,如疫情、個案複雜性等,「這屬於一種服務承諾,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若家屬發現提交文件日期與收齊文件日期相隔過長,甚至個別提交文件日期與實際不符,可向保險投訴局投訴。」
他指出,保險合約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約定,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的合約或協定並不能作為延誤向投保人賠款的理由,「即使如保險公司所稱再保險審批是理賠標準程序之一,這也是保險公司內部事務,與投保人或受保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