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擇日」返工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兔年新正頭,做生意的或打工仔,按傳統在「紅色假期」後都喜歡擇個吉日吉時開工,謂之開工大吉。若假期的返工日並非「吉日」,該如何安排新年假呢?

  「紅色假期」是指法定公眾假期,每年公眾假期的具體日子由政府在憲報公布。若遇到星期日,則翌日訂為補假。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法定假日,包括農曆年初一至三。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薪年假。「連續性合約」指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

  打工仔想非法定假日的「吉日」才返工,需根據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來安排,即雙方需於放假前作出協商,就非法定假日的休假是否需扣年假或公司給予的額外假期。

  按內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其法定節假日數不及香港,但春節假卻比香港長,通常是大年三十開始放假,放至初六。過去不少香港公司因應內地業務,農曆新年假亦跟隨內地。這樣,公司在過年放假時間會長於法定節假日,即稱為公司「年假歇業」。但公司不能因此而扣薪酬,因為僱員在這期間是放取年假的。有薪年假的累積及放取安排規則,可根據公司政策設定。僱員在歇業開始前若累積了一定的有薪年假天數,即可在歇業期間放取。例如僱員在歇業開始前已累積3天有薪年假,在歇業期間即可放取3天的有薪年假。

  僱主可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且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僱傭合約的條款,不能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否則無效。換言之,對於年假福利,僱主只可「醒」你,不可減少,否則可被檢控,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

  法例之外,畢竟和諧的僱傭關係,才真是開工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