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列武力準則

  香港警察使用槍械一直有法可依。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警務人員的武力使用層次分列6種武力程度,分別是「心理威嚇」、「言語上對抗」、「消極對抗」、「頑強對抗」、「暴力攻擊」、「致命武力攻擊」。按照不同的情勢,人員可使用不同級別的控制手段。若對方作出「致命武力攻擊」,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警員可使用致命武力,即使用槍械。

  另外,警隊新入職及現職警員都需要接受三個層次的槍械訓練,警察學院「槍械訓練科」為所有警務人員提供正確的槍械和武力使用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