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落實「雙執行機制」 構築國家安全屏障\卓偉

  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的「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昨日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出席研討會並致辭。夏寶龍在致辭中全面闡述了香港國安法的「雙執行機制」,闡明在香港國安事務上中央主導、特區主責的特點和屬性,更明確了國安委的職能和任務。

  中央主導兜底 特區主責執行

  黎智英案的爭議反映了香港在落實國安法上存在一些缺口,人大常委會果斷出手釋法釐清爭議,明確權責,有力地堵塞了漏洞,夏寶龍副主席進一步闡明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機制,對香港更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央已經履行了「兜底」的責任,具體落實執行以至修改現時法例,將是特區政府以及國安委的職責。只有貫徹中央主導,特區主責,落實好「雙執行機制」,香港的維護國安屏障才可更加穩固,黎智英之流再想鑽空子、挑戰香港國安法,必將竹籃打水一場空。

  夏寶龍指出,香港國安法護國安、保家安、得民心,已成為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事實證明,香港國安法的出台,不但立竿見影發揮止暴制亂的作用,更有力地消除了各種政治亂象,真正發揮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回歸以來香港的亂局,根源在於缺乏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機制,導致反中亂港勢力有恃無恐,外國勢力明火執仗,當中癥結正在於國家安全立法的缺位,2019年的「黑暴」更充分暴露香港的「不設防」狀態。

  現在回頭來看,如果沒有中央當日果斷出台國安法,香港今日不知是什麼光景。說一千道一萬,不如事實會說話,香港國安法的出台正是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成為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這個事實是一些別有用心的外國勢力如何抹黑都改變不了的。當然,如何完備的法律都有一個實踐的過程,需要不斷檢討和完善,香港國安法對香港是新鮮事物,作出檢討和完善是必須的。黎智英案背後的爭議,正暴露了反中亂港勢力千方百計的鑽空子,企圖否定國安法,甚至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進行解釋,也招致一些別有用心勢力的抹黑。這次夏寶龍副主席致辭最重大的意義,就是權威、全面地講清楚香港維護國安的執行機制,講清楚中央與特區政府的權責,讓社會各界對國安法的執行機制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也讓別有心者不用再揣着明白裝糊塗。

  夏寶龍表示,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一方面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但另一方面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

  這個「雙執行機制」最大特點是在維護國安的同時,亦顧及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對所有國家而言,國家安全事務都屬於中央事權,包括國家安全的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等,絕不會將權力下放。但中央出台香港國安法,卻採取了「雙執行機制」,將不少權力下放予特區政府,包括執法權、審判權,就算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進行解釋,也是明確權責,最終還是交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這種中央主導兜底,特區主責執行的機制,充分顯示中央對香港的高度信任和支持,以及對香港現有制度的呵護。

  發揮好國安委中樞指揮角色

  當然,這套機制要發揮最好的效果,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中央與特區在維護國安工作上必須相輔相成,中央扮演主導角色,通過制訂國安法,在關鍵時出手糾正,為香港維護國安掌舵護航;特區政府更要切實履行自身「第一責任人」的角色,主動處理及堵塞各種國安風險,廣大市民也應自覺配合,這樣才能夠準確貫徹落實國安法。

  二是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香港國安法,並賦予了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執行好有關法例,並且主動完善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有機統一,構築完善的國安屏障。否則,香港一些法例長期落後於形勢,不斷出現法律爭拗,將影響國安法落實,而人大也不可能經常出手糾正,這是特區政府責任。

  三是夏寶龍副主席的致辭全面論述國安委職能。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安委的職責是研判形勢、規劃工作、制定政策、推進制度建設以至協調重大行動,既具有頂層設計的高度,也有具體落實的職能,在國安問題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職權。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發揮國安委的職能。夏寶龍在致辭中提出了明確要求:「發揮牽頭抓總、議事決策、統籌協調的中樞職能。」這是對國安委的定位和工作提出要求,必須發揮好中樞指揮機構角色,既要研判,也要作決策協調重大政策落實,共同構築國家安全屏障。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