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採取法律行動之權利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報章的廣告可以說是市場興衰寒暑表。近日發現某報有一則啟事:「某君(身份證號碼:XXXX)經營之某商號拖欠本報廣告費逾期未付,本公司保留循法律途徑追討之權利」。該啟事最後的一句話,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或看到,甚至有時收到律師信的結尾亦是例牌:「現特別通知閣下,將會對閣下採取法律行動而不另行通知」。

  其實,「保留採取法律行動之權利」這句話,實質上並沒什麼意義可言。若理解為「先禮後兵」,亦未嘗不可。但法例並沒有規定採取法律行動之前必須有「先禮後兵」的舉動。若閣下的權益被侵害,完全有權隨時採取法律行動(在起訴期限內),不作出保留的聲明,權利也不會因此而失去。

  既然這句話說了等於白說,為何人們仍然樂此不疲地說呢?原因可能是有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賦予的權利,以為若不表示則會失去追究的權利,而有些情況則是表表態「攞彩」,或是利用告示將其欠債的「醜事」公諸於世。以實際經驗觀之,欠錢人面對「家醜外揚」的壓力及抗拒心態,可能乾脆採取置之不理「話知你告」的態度。

  不論有沒有「保留權利」的聲明,反正行動最實際。那麼採取法律行動的期限可「保留」多長?嚴重刑事罪行是沒有期限的。疑犯在三、四十年前的謀殺,一樣可被起訴定罪。輕微罪案的起訴期是六個月。若在犯事後六個月內,當局不對犯事者起訴則「當冇事發生過」,永遠不能起訴。民事一般而言,涉及人身傷亡的要在三年內起訴,其他為六年,而與土地有關的可長達十二年。

  「蘇州過後冇艇搭」,若光是說「保留權利」而不行動,時限一到,就不能再採取行動了,那也就真的是只是說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