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四襲幼童 「童樂居」職員囚9個月

◆童樂居 資料圖片
◆童樂居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虐兒案,共有34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涉於一天內4次襲擊一歲幼童的24歲女被告,被控一項虐兒罪,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9個月。裁判官莫子聰指,被告在本案的劣行被閉路電視拍下,無所遁形。她自知難以解釋片段中的行為,卻極力美化和砌詞狡辯,行為可恥。

  裁判官斥砌詞狡辯行為可恥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被告劉露琪供稱入職初期由資深同事帶領工作,但各人的「做法不一」,且沒有為她提供課堂培訓;前輩曾提醒她「應採取冷漠態度」,以免兒童為吸引關懷而傷害其他小孩,故在面對幼童哭鬧時亦不能採取可帶來安慰的做法,以免他們提出更多要求。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辯稱不合情理。

  至於被告所稱的「風氣文化」,裁判官引述「童樂居」員工守則中,列明不得對小孩作出體罰或暴力行為。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與守則背道而馳,加上「童樂居」無理由姑息這種風氣文化,因而不接納被告有關說法。

  裁判官表示,被告在案發前已在「童樂居」工作近2年,應已累積不少照顧幼兒的技巧,清楚明白不能對幼兒施暴。針對被告對片段所拍攝其行為的解釋,裁判官逐一反駁,認為被告的供詞不可信,其解釋是極力美化其行為,是自欺欺人,故裁定她虐兒罪罪成。

  裁判官在聽取辯方求情後指,受害人AJ 身世可憐,沒有家庭溫暖,理應得到更多關顧和愛護。被告身為照顧員,對AJ 負有管養或照顧責任,卻對AJ 作出以腳踢、膝撞頭等行為。若勉強如被告所言,只是與 AJ 玩耍,是「將人當玩具」,其行為可恥。裁判官認為被告無悔意,辯方求情陳詞沒有減刑因素,故判其監禁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