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售「山寨」新冠口服藥 藥房店員被捕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文匯報上周五報道,有藥房懷疑違規出售多款未在香港註冊的「山寨」新冠口服藥。衞生署昨日聯同警方採取聯合行動,拘捕一名涉嫌非法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及在沒有醫生處方情況下售賣第1部附表3毒藥的41歲男子。有關藥物名為「Primovir」。
「Primovir」疑未經註冊
因應香港文匯報報道指出有藥房出售新冠口服藥物,衞生署和警方已積極跟進,並加強相關監管措施及巡查,昨日發現北角區一間藥房售賣該款名為「Primovir」的懷疑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衞生署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有藥劑製品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於市面銷售。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在沒有醫生處方情況下售賣第1部附表3毒藥均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目前,只有兩款分別由兩間藥物製造商(輝瑞香港有限公司和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供應本港的新冠口服藥物(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及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獲註冊為香港藥劑製品。目前,只有上述兩款口服藥物獲管理局批准註冊用作治療新冠病毒病。
衞生署發言人強調,現時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只可向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病人亦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處方有關藥物,零售藥房不能向供應商採購以及向市民銷售有關口服藥物。管理局考慮到使用該兩款註冊新冠口服藥物時,需注意有關病人是否適用,以及相關禁忌和可能出現的副作用等因素,因而於註冊條件加入上述特設限制。
衞生署發言人強烈呼籲市民切勿購買或服用成分或來歷不明的產品。所有已註冊的藥劑製品於包裝上須附有香港註冊編號,格式為「HK-XXXXX」。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
已購買相關產品的市民應立即停止使用,如有疑問或用後感到不適,應徵詢醫護人員的意見。市民可於辦公時間內,將有關產品交予位於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801室的衞生署藥物辦公室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