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把關/粉嶺高球場項目 無不能發展因素
現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3」列明,20公頃以上的市區發展或重建工程項目,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及生態局建議,將有關指定項目的發展規模下限,由20公頃改為50公頃。環境保護署表示,50公頃以下的項目多數是住宅,一般不涉嚴重影響環境的大型工程,強調項目即使不在環評框架下,仍須合乎城規條例等,不存在「漏招」。
少於50公頃項目通常是住宅
環保署助理署長曾世榮解釋,「附表3」指定項目要做環評,原意是希望大型項目能透過整體評估,優化規劃及布局,減少對環境影響。環保署檢視過去24年涉及「附表3」的25個項目,發現少於50公頃的發展項目,通常是住宅項目,不涉及對環境有嚴重影響的基建;即使涉及,相關基建亦多屬於「附表2」指定要做環評,並須取得環境許可證的項目,環評結果對優化布局的效益不是太大;反之,大於50公頃的項目,例如中部水域人工島、元朗南及洪水橋新發展區等,發展較多元化,可能有碼頭、道路、鐵路等,空間布局會有較大調整空間,環評建議有助優化布局。曾世榮強調,調整「附表3」指定項目發展規模下限,希望更聚焦環評成效。
涉及生態敏感區一律要環評
對於有環保團體憂慮,修訂會令如粉嶺高球場發展公營房屋規模相若的項目,不用做環評,部分潛在環境問題或會被忽視。署理環境保護署署長徐浩光表示,粉嶺高球場的爭議並非因為工程規模的大小,而是項目位置,「最初檢視的範圍約30公頃,但最終發展方案只涉及約9公頃,即使如此,做完環評我們也看不到有什麼生態或布局因素,不能發展。」
徐浩光重申,只要涉及生態敏感區域,例如郊野公園、海岸公園等,不論規模大小,均需做環評;至於改劃綠化地建屋項目,或大於50公頃的項目,雖然毋須取得環評許可,但仍須合乎城規條例,不存在「漏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