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為民/釋法明確職能 築牢法律屏障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多位法律界專家、學者指出,釋法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不具香港執業資格海外律師理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在普通法分工中,國安問題屬於政策判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需交由行政機關處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出,釋法並沒有賦予香港國安委新的權力,一些行政機關擴權或威脅司法權的擔憂實屬過慮。\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弘毅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沒有直接說明海外律師可否參與有關國家安全案件,未有觸及海外律師執業資格,是有意不推翻香港法院的決定,並說明香港國安委在處理有關問題上的權力。
修改案須由立法會決定
陳弘毅說,釋法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是程序性為主的,同時劃分有關職權,由特區自行解決此問題。釋法並沒有賦予香港國安委任何超越特區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原有法律享有的法定權力範圍之外的新的權力。例如,如香港國安委認為《法律執業者條例》應作修改,它只可作出修改建議,修改案最後是否通過,仍須由立法會決定。
針對部分人士擔心釋法擴大了香港國安委、行政長官分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享有的權力,或可能對於司法權構成威脅,陳弘毅認為,這次釋法處理的只是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訴訟的問題,釋法表明行政長官可根據第四十七條、國安委可根據第十四條處理此問題。至於這兩條就其他事項的處理上賦予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的權力,則完全沒有被這次釋法影響或擴充,根本毋須過慮。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認為,本次釋法沒有針對個別案件,而是從整體上釐清了香港國安委的權責,對香港國安委的職能和權力作出清晰解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又表示,「中央釋法決策迅速,有力殷切地回應香港,令人感到安心」。
闡明立法原意 無損司法權
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容海恩認為,釋法旨在說明香港國安法條文的立法原意,並沒有針對任何具體的司法判決,可見無損基本法賦予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亦即是無損司法體系及其獨特地位。因此,釋法有助特區法院依法審理國家安全案件,亦能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