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珍視香港普通法制度

  鄭仲邦 選委會委員 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主席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今次釋法明確了香港國安委、行政長官等的權責,確保香港國安法得以全面準確落實,同時絲毫沒有影響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制度,保持了香港司法的獨特性。可以說,今次釋法有效解決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穩固和發展了香港法治,充分反映中央珍視特區普通法制度,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真心關愛香港。

  今次釋法明確香港國安委對維護特區國家安全具有決定性的法定責任和權力;明確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遇有行為及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認定,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明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代理國安案件問題,需要行政長官認定並發出證明書,如果特區法院沒有就此問題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應該說是次釋法只是明確了應否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需要由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並沒有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只是澄清了該條款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而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也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會影響法院處理訴訟中其他爭議的權限,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釋法結果重在執行。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當日已經表明,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判斷和決定。相信特區法院會對特區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尊重並執行,香港社會各界也會大力支持香港國安委的工作,香港一定會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特區的一大特色,今次釋法體現了中央對此十分珍視,最大限度地重視並維護香港法治,始終支持特區保留和發展普通法制度。此次釋法後絲毫不會影響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享有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不會壓縮海外律師在港參與法律服務的空間,對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十分重要。李家超在會見傳媒時也表示,香港歡迎取得「專案許可」的海外律師參與其他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海外律師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不涉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按現行機制申請專案許可代表當事人,廣大普通法系海外律師可放下顧慮,積極參與特區法律服務,為香港發揮獨特優勢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