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憲法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釋法權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如果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從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