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履行國安委責任 完善維護國安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進一步闡明了立法原意,明確香港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在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地位和職責,解決了香港國安法適用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對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實施香港國安法意義重大。但釋法只是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方式和路徑,具體落實仍需特區各機構完成。因此,各界期待香港國安委早日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並修訂本地法律,積極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本次釋法的原因在於,公眾對於無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外國律師參與審理國安法案件抱有憂慮,認為會對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帶來風險。行政長官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對國安法釋法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釋法決定,表明了中央堅持依法治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決心,有力維護了香港國安法的權威,進一步鞏固了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正當、必要,深得人心。

  必須看到,此次「人大釋法」沒有否定特區法院的相關判決,更沒有所謂的「擴大國安委權力」等內容,而僅僅是從國安法立法原意及法律整體適用原則方面作出解釋。這無損香港特區依基本法所享有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但為解決涉及國安案件外國律師能否參與審理的問題提供了清晰的路徑。在釋法公布之後,行政長官李家超立即作出回應,表示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這體現了特區政府全面落實釋法決定的堅定態度。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何在?在於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活動,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肩負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任。實際上,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涉及所有內容,香港國安法也不可能對所有事項都作出巨細無遺的規定,但法律的立法原意卻是清晰的,必須得到貫徹執行。對黎智英聘用外國大律師一案,香港國安委將作出的判斷和決定,必須符合立法原意及釋法精神;而本地條例的修改,也須早日落實並交立法會通過,以趕及在今年9月案件開審前生效。

  另一方面,香港特區的各個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在適用包括普通法在內的本地法律處理國安案件時,也應與國安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不能以適用普通法規則為理由,去規避國安法的適用要求。司法機構在回應釋法時表示,會繼續按國安法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特區各機關堅定履行維護國安的責任,這才是公眾希望見到的。

  根據香港國安法,由行政長官作為主席的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以及推進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香港國安委責任重大,未來在落實好釋法精神之外,還要進一步思考如何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全面有效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