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效果正面積極

  朱銘泉 全國政協委員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香港山東社團總會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有意見擔心,本次釋法會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尤其是影響香港根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事實上,本次釋法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問題。釋法是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舉措,全港各界必須堅決支持釋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繁榮穩定。

  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該等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在香港產生了重大分歧,而且有關分歧已不能在香港本地自行解決。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

  本次釋法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排除了法律執行程序中的不確定性,確保香港國安法可以完整準確實施。

  必須指出的是,本次釋法只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並不會損害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本次釋法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根據第十四條,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以及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該條文亦已明確說明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是次釋法只是重申這規定及指出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國安委所作的決定必定是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範的職能的範圍,第十四條沒有賦予香港國安委任何司法權或審判權。」

  本港司法機構亦發稿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故此,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彼此應責無旁貸在行使各自職權中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