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及時權威 妥善解決分歧

  陳子遷 律師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此次釋法及時必要、正當合法且具權威性,妥善解決了有關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具體法律問題,闡明了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不是針對個別案件,而是從根本上釐清了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原則,適用於其他國安案件及國安事宜,一錘定音解決日後出現同樣爭議的處理方法。

  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在此等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了重大分歧。

  此次釋法,就是因應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而進行及時妥善解決,確保了香港國安法的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完善了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法律的依據,屬於立法解釋,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不同於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審理中作出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更無損基本法賦予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反而會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亦無針對任何具體司法判決,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繼續得到保留。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的釋法精準到位,明確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的法定職責和特殊地位,解決了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式和清晰指引,有助確保「一國兩制」能夠貫徹落實、行穩致遠。通過釋法,可妥善解決涉及國安法案件是否允許外國律師介入的問題,確保國安法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實施,達到「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目的,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頭等大事,每一位公民皆有責任保護國家安全。期望特區政府根據這次人大釋法的解釋內容,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及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排除香港國安風險。是次釋法釐清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或者有關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令香港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各自履行和發揮法定職能。讓社會各界更集中精力推動經濟、改善民生,積極抓緊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機遇,香港未來前景更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