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理大暴動案罪成囚29至63個月

◆2019年11月18日,大批暴徒為「營救」理工大學內同黨,在外圍發動大規模暴亂。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8日,大批暴徒為「營救」理工大學內同黨,在外圍發動大規模暴亂。資料圖片

  法官批暴徒目無法紀 絕不容針對執法人員暴行

  2019年11月,一批黑暴分子企圖「營救」理工大學內同黨。其間,上千名暴徒在油麻地彌敦道發動修例風波期間最大規模、最暴力的暴亂。213名涉案者被拘控,其中一批13名被告,包括「12逃犯」郭子麟在內的兩被告認罪,11人拒絕認罪受審,經審訊後全部人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昨日判13人入獄29個月至5年3個月,其中8人量刑以5年為起點,包括被判5年3個月的馬宇亮,僅次於佐敦暴動案罪成的、理大外圍暴動案迄今判刑最重的被告蔡潤庭。法庭在判刑時指出,本案現場猶如「小型戰場」,暴徒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是有預謀及有計劃行事,法庭絕不容許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行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13名被告依次為現年26歲的文員李卓珩、28歲地盤工陳駿煒、26歲IVE學生劉嘉樂、33歲攝影師鄭家裕、22歲IVE學生林敏諾、25歲獸醫護士廖卓賢、27歲理大學生馬宇亮、25歲酒店接待員謝澔庭、26歲倉務員容家俊、26歲運輸工勞尚文、21歲學生梁楀燊、23歲無業張賀祺及21歲港大生郭子麟,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該13人中,有9人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所涉物品包括扳手、六角匙、鐳射筆、錘子、打火機、鉗和噴漆等。

  涉案的林敏諾及「12逃犯」之一的郭子麟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還押至昨日一併接受判刑。

  有汽油彈曾在警員腳邊爆開

  法官香淑嫻在判刑時表示,當日有逾千人集結,遠超在場的200名警員。在歷時50分鐘的暴動中,暴徒投擲逾250枚汽油彈,有汽油彈曾在警員腳邊爆開,沒有警員受傷實屬萬幸;警方防線受到衝擊、照射鐳射光和投擲磚塊,現場如「小型戰場」。

  她指出,案件的嚴重性不能只因應被告的個別行為判斷,正如此前的案例指出,單是身處現場壯大聲威已代表他們認同該批暴徒的罪行。本案令交通嚴重阻塞,加上油尖區人煙稠密,暴行威脅市民安全。雖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帶頭煽動,但本案規模大、暴力情節嚴重,被告目無法紀,衝擊和挑戰警方權威,判刑須具懲罰和阻嚇,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法官明言,被告林敏諾、梁楀燊及郭子麟逃跑時持有具攻擊性的武器,包括打火機和汽油彈,在本案罪責最重。其中,林敏諾手持玻璃樽,被捕時掙扎致玻璃樽跌到地上破碎,令警員手指割傷。馬宇亮和郭子麟被截停時分別手持汽油彈和打火機。3人手持上述物品,是要在隨時準備用以傷害他人,故各以入獄63個月為量刑起點。

  案中被告容家俊及勞尚文無帶備上述物品,但黑衣裝扮圖掩飾身份,量刑起點為入獄54個月。餘下被告雖然管有索帶等物品,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曾取出使用,故各以判囚60個月為起點。

  法官在考慮到個別被告認罪、整體量刑原則、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等因素,判李卓珩、陳駿煒、劉嘉樂、鄭家裕、廖卓賢、謝澔庭及張賀祺囚60個月;林敏諾囚47個月;容家俊及勞尚文囚54個月;梁楀燊囚57個月;馬宇亮囚63個月。

  基於整體量刑原則,郭子麟因本案需入獄44個月。辯方希望輕判令郭盡早開學,但法官明言他在偷渡潛逃時已選擇放棄學業。由於郭因潛逃案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並判囚10個月,香官考慮到被告還押日子比該案的刑期長,加上懲教措施未能安排他因行為良好獲扣減等,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最終判其入獄2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