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勿為反對隧道分流而堆砌理由\溫滔淼
隨着西區海底隧道專營權將於明年8月1日屆滿,政府計劃在接收西隧後,透過改動三條過海隧道的繁忙時段收費,以達至分流的目標。有媒體引述消息稱,政府在參考研究數據後,初步建議在繁忙時段,紅隧和東隧的私家車收費加20元,分別加至40元和45元;西隧會由現時75元減5元或10元,即減至70元或65元,將三隧的收費水平拉近。
媒體報道消息後,有駕駛者組織代表便聲稱,駕駛者不會因為加價而輕易改變駕駛習慣或推遲上班,又稱新方案增加紅隧和東隧收費,是所謂的「懲罰駕駛者」云云。
平情而論,有關組織為維護私家車車主利益,不贊成隧道費增加,是無可厚非的,但有關人士提出的反對理據實屬牽強,而所謂「懲罰駕駛者」一說,更是為了反對方案而堆砌理由。
「懲罰」之說有誤導之嫌
過海隧道雖說是社會基礎設施,但同時亦可以是一種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所謂塞車則是某個路段或隧道的使用量出現供不應求。根據經濟學基本原理,當某項商品或服務出現供不應求,調高價格便會令部分消費者覺得性價比不高而放棄購買或使用,從而造成需求量下跌。
政府建議在繁忙時段,透過增加東隧和紅隧收費的同時,降低西隧收費,改變駕駛者使用隧道的消費模式,使他們改用西隧或改用其他出行方式,如改乘公共交通工具,這一做法便是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運作原理。
有關人士認為,紅隧和東隧加價不會令駕駛者推遲上班,這點確實有理,因為上班時間的決定權在僱主手上。但會否改變出行模式和駕駛習慣,則更大程度上取決於需求彈性,以及出行模式的可替代性。駕駛私家車出行和使用哪條隧道過海,均不是成癮性消費品或服務,會否改變駕駛習慣或出行模式,往往取決於加價幅度。是故,如加價不會導致需求量改變的話,更直接原因可能是現時提議的加價幅度,仍屬於大部分駕駛者可接受範圍。
以此推論的話,政府只有在繁忙時段,大幅度增加紅隧和東隧的私家車收費,使其遠高於西隧收費,例如紅隧或東隧在繁忙時段直接加價至120元,才能迫使駕駛者計算機會成本之後,發現使用西隧或者改乘公共交通工具更為划算,從而達到隧道分流,乃至是改善隧道擠塞情況的目標。有關人士難道是希望隧道收費加到這麼貴才滿意嗎?這明顯不符實際。
駕駛者仍有選擇權利
至於所謂「懲罰駕駛者」的說法,則是曲解了「懲罰」的定義。一般而言,懲罰是指政府透過立法或制定附屬法例的方式,禁止居民進行某些行為,如不遵守將須繳交罰款,甚至是判處監禁,從而維持社會秩序。會遭懲罰最常見的交通規則包括超速、違例泊車、衝紅燈等。另有部分地區為了疏導交通,會建立尾號限行制度,規定某些道路或地區在某段時間內,只准許某個或某幾個車牌尾號的私家車行駛,違者將被罰款或扣分。
單純從法理和實質操作上而言,政府若要紓緩交通壓力,其實亦可以推行尾號限行制度。可是政府並沒有建議以硬性規定改變出行消費模式,而是先以市場經濟手段,透過調整隧道費價格,改變駕駛者的消費慣性,每位駕駛者在任何時段,依然擁有各條隧道的使用權和機會,各個駕駛者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和使用必要性,而決定是否付費使用某一條隧道,這樣又何來「懲罰」?
如果根據市場供求調整價格,便是所謂「懲罰」的話,若有企業為了利益最大化而加價,致使消費者因為覺得不划算,或沒足夠經濟能力而放棄購入某項商品和服務,難道又能指對方在「懲罰」消費者乎?
雖說世界上沒有消費者喜歡加價,但個別人士把自身利益凌駕於社會整體利益之上,胡亂堆砌一些理由反對隧道分流計劃,其實是反映社會上有少數人目光短淺,這並非社會之福。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