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初選」案不設陪審團有法可依
陳子遷律師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非法「35+初選」案將交付高院判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發出證書,指示非法「初選」案件無須設陪審團審理,理由是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設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有部分境外媒體竟將此事抹黑成「封閉審訊、秘密審訊」和香港司法的「去普通法化」,更有美國反華勢力建議總統拜登向林定國及多名律政司檢察官實施所謂「制裁」,赤裸裸地干預香港司法公正。
這些言論簡直是荒謬絕倫。這次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正如律政司回應強調,香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就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首先,「35+初選」企圖癱瘓立法會、攬炒香港,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無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因此,這次案件不設陪審團,本來有其必要,亦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法定程序,有法可依、有根有據。自修例風波以來,針對警員、法官,乃至警員家屬的「起底」層出不窮。雖說 《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去年已生效,把「起底」列為刑事罪行,但若犯案者身處境外、「起底」資料儲存在境外伺服器,並透過境外網站公開資料,本港警方執法或要求境外機構刪除資料有一定難度。因此,不設陪審團審理相關案件,是保障法官及其家人的私隱和人身安全的最好安排。同時,這安排亦避免部分陪審員受個人政見或「黃媒」輿論影響,不能根據法律條文,以控辯雙方呈交證據而作出公正裁決的風險。
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並非香港國安法首創。作為陪審制發源地的英國,早已有最高法院為保障陪審員安危而不設陪審團審訊的先例。英國在2003年修訂的《刑事司法法》,訂明案件若被認為陪審員面臨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可以不設陪審團審理。
其實,不論是否涉及香港國安法,香港本來便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由陪審團審訊。只要不是交由高等法院審理的嚴重刑事罪行,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均由一名法官或裁判官裁決,可見案件是否設有陪審團,跟所謂「封閉審訊、秘密審訊」無任何關係。
陪審團審訊是香港原訟庭案件的常見模式,但並非公平審訊的唯一模式,無論是基本法還是香港任何現行法律,皆無規定陪審團是公平審訊的必備要素。
正如律師會會長陳澤銘指出:「被告人是否受到公平對待,這是最重要。大家留意到香港大部分刑事案件並無陪審團,尤其是地方法院。很多刑事案件判刑都不輕,但從來都無陪審團。有沒有陪審團並非一個公平審訊的唯一考慮,重要的是整個機制,能否充分保障被告人權益,得到公平審訊,如果他對判決不滿,他有沒有機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