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號波返工 僱主要負責

  有不少工作範疇的「打工仔」在惡劣天氣之下仍需候命,「搵命博」之下又有否保障?根據勞工法例,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勞工處在去年10月熱帶風暴獅子山襲港期間,提醒僱主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在特殊情況下,如必須安排僱員在惡劣天氣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應預先與他們商討當值安排及應變措施。在8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時,如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至於有僱主質疑應否在打風期間讓外傭放假,因惡劣天氣而產生的「風假」並非「法定假期」,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外傭的工作地點為僱主家中,假如協議的工作日適逢颱風日,傭工需如常工作,在法例下,僱主無需向外傭作出補假、或提供額外工資。惟僱主如要求外傭打風期間外出工作(如買餸),若對方因此遇上意外便屬工傷,僱主便必須承擔賠償費用及提供免費醫療,包括門診、住院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