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薪程序
第一步:書面查詢原因
如在工資期後過了7天仍未收到薪金,建議僱員應先向僱主或人事部查詢延遲出糧原因,訂立死線及確認發放薪金日期。為保障自己,宜以電郵或短訊「白紙黑字」溝通,即使對方走數,日後亦可作為證據。如只能收取一部分人工,若屬於底薪而僱主沒有支付全數,便屬欠薪。如所欠付部分為佣金、OT補水等,則無7日限期,但僱主仍有責任按合約所訂日期支付。如對方採取拖字訣,追薪行動便需要升級。
第二步:向勞工處求助
不論是炒散、兼職還是長工,如僱員自行追討欠薪失敗,可以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求助。僱員需要準備證據以便作出申索,包括過往的出糧紀錄、僱傭合約、受聘文件、強積金文件、請假紀錄等。員工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後,勞資關係科會先為僱主及員工之間作調停服務。如果雙方經調停後仍未能達成和解,調停主任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其呈請金額,轉介當事人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再作進一步處理。要留意,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只會處理經勞資關係科轉介的案件,申索個案每宗不多於10名申索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均不超過15,000元。
第三步:入稟申索對簿公堂
若調解失敗或是僱主失蹤,最後可能要將個案帶到勞資審裁處,按以下程序入稟上庭:
1. 致電勞資審裁處的24小時電話預約系統(2625 0056),或到司法機構的網頁預約時間到審裁處入稟申索。
2. 在預約當日需到勞資審裁處登記處報到,對方會提供一份預約當事人名單以核實你的姓名、地址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你亦應核實擬被告一方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便申索書副本能有效地送達擬被告一方。如擬被告一方是有限公司,你應向審裁處登記處提供擬對方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如擬被告一方是獨資經營人或業務合夥人,則需提供其經營業務的主要地址及 / 或獨資經營人或合夥人的住址。
3. 之後調查主任會與你會面,並協助擬定你的申索。記得帶齊所有與出糧有關的文件,包括合約、追糧電郵、短訊等,供調查主任查閱。收到所需的資料後,調查主任會協助你發出申索書標題及申索書,經簽署後便可以發信予被告(僱主)。
4. 完成入稟後,便會排期上庭。僱主收到法庭文件後也必須作出回應,法庭會排期進行首次聆訊,雙方必須出席。假如僱員缺席,審裁處可剔除該宗申索。若申索書已經送達被告人(僱主),而被告人卻沒有到庭,此時只要你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該申索,則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你勝訴。如雙方都有到庭,審裁官會向雙方解釋事件的爭論點及有關的法律,望可助勞資達成和解。如不能和解,會另定日期安排審訊。
第四步:申請破欠基金
如僱員在法庭勝訴,理應可以取回薪金,惟亦有不少無良僱主「潛水」走數或堅稱營運有問題無力支薪,僱員便唯有繼續追討。按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建議,如果僱主不執行法庭命令,僱員只可以正式向勞工處舉報僱主欠薪,因欠薪屬刑事罪行,或可迫令僱主現身還錢,如僱主仍然失蹤將會被法庭通緝。
當僱主拒絕執行法庭命令,償還拖欠的工資,申訴人可找執達吏抄封僱主公司。但此舉比較適合牽涉大額薪金的個案,因為要出動執達吏,僱員需先行付上相關費用,如能成功抄封公司,費用便會退回並轉由僱主承擔,否則的話僱員便要「硬食」。
如僱主無力償債,僱員可向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最高欠薪保障限額為36,000元。注意破欠基金不會保障僱員最後工作日前4個月以外的欠薪款項,有關工資、未放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申請,均需在終止合約後6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