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林志玲住家活動 台壹週刊2人被判刑

■林志玲早前被台壹週刊偷拍。  資料圖片
■林志玲早前被台壹週刊偷拍。 資料圖片

  台灣《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等人被控竊錄藝人林志玲住家內走動等非公開活動並刊登販售,士林地院日前將時任副總編輯的吳禮強判刑3月,記者陳嘉銘判刑4月並緩刑2年,邱銘輝無罪。

  全案起於第878期壹週刊娛樂本,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標題作為封面故事,刊登林志玲在住處內走動、關閉窗簾與友人進出的畫面。

  報道內容搭配「疑似林志玲的女子裹�荅D巾關紗門」、「紮�荌豆尷漯L志玲往房間走去,沒多久貌似言承旭的男子也跟上腳步」等圖說,引發林志玲不滿,提出告訴。

  依士林地檢署提供的新聞資料記載,林志玲證稱,照片中的女子是她本人,但另一人是助理不是言承旭,而她的住處在社區最高層的10樓,從窗戶看出去正前方看不到任何建築物,而且也設置窗簾、門簾保有隱私。

  承辦檢察官認為,林志玲購買社區最高樓層住宅,已利用相當環境確保隱私,應有合理的隱私權期待,且住處內活動屬非公開活動,更何況拍攝地點離林志玲住家數百公尺,若非以攝影工具刻意放大倍率,根本無法以肉眼窺知,起訴邱銘輝、吳禮強、陳嘉銘等3人。

  時任壹週刊副總編輯的吳禮強、記者陳嘉銘坦承犯行,士林地方法院審酌吳、陳不法侵害林志玲居家安寧及個人隱私,但考量2人已與林志玲達成和解,應已知所悔改,而陳為實際拍攝者、吳為審查者,依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判處陳4月徒刑並緩刑2年;吳判刑3月,未獲緩刑。

  另方面,士院認為,壹週刊娛樂本是由吳禮強統籌管理,邱銘輝並未參與竊錄、採用圖片的決策、撰擬、編排過程,事後也無實質審核之權,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文:中央社